(2017)苏0582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顾菲菲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顾菲菲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26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负责人:夏建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遵营,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菲菲,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顾菲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