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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礼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礼军,陈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上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被执行人:罗礼军、陈连凤本院(2016)赣0724执747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4执7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黄泽槐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