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勤学、许亚雪与王世苗、南通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学,许亚雪,王世苗,南通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74号原告:潘勤学,男,汉族,1954年1月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许亚雪,女,汉族,1955年3月2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忠,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武南法律服务工作室。被告:朱国泉,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王世苗,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南通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任港村二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起凤街起凤大楼4楼。原告潘勤学、许亚雪与被告朱国泉、王世苗、南通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通城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潘勤学、许亚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勤学、许亚雪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