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永平、甘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平,甘业明,郭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平,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甘业明,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被执行人郭光兵,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江永平与甘业明、郭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业明、郭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业明、郭光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