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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永平、甘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平,甘业明,郭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平,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甘业明,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被执行人郭光兵,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江永平与甘业明、郭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业明、郭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业明、郭光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