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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童德文与童德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文,童德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17号原告:童德文,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德忠,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德文与被告童德忠共有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童德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德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