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8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万俊林与被告毕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俊林,毕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8014号原告:万俊林,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毕会明,男,1988年9月8日生。原告万俊林与被告毕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毕会明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毕会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其借款30000元整,约定2017年1月11日止。但被告并未偿还任何费用,故其诉至法院。被告毕会明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被告毕会明向原告万俊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好友万俊林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本人于2017年1月11日全部还清”,并签名、摁捺手印。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0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光大银行网银转账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毕会明向原告万俊林借款,有借条、中国光大银行网银转账回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纠纷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毕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毕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万俊林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毕会明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