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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建国、廖臻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廖臻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廖臻洪,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廖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廖臻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廖臻洪未自觉履行。廖臻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廖臻洪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3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