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周观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主要负责人:王亚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中小企业园创先园。法定代表人:夏桂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观春,男,1966年1月5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郑淑丹,女,1970年9月9日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韩桂友,男,1968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夏桂平,女,1968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执行人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周观春、郑淑丹、韩桂友、夏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5.7‰计收利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55‰计收逾期利息);二、被告韩桂友、夏桂平、周观春对被告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周观春、郑淑丹所有的位于东台市东坝新村24号楼B幢2008室(东台市��他证市区字第T0029255号)和土地使用权[东他项(2014)第16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1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9110元,由被告东台市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周观春、韩桂友、夏桂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观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2016)苏098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480万元及利息,除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的50万元(含本金442890元及诉讼费57110元)外,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10前还款23万元,直至还清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6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