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83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4134D。负责人:盛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兰英,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杨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计543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