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3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与张自力、刘小小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张自力,刘小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宿城区。被执行人:张自力,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小小,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宿迁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自力、刘小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委托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张自力的宿迁市实信子悦城9幢305室及9幢13号车库。2017年5月22日,买受人刘权洲(32132119880103763X)以5026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自力的宿迁市实信子悦城9幢305室及9幢13号车库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权洲(32132119880103763X)所有。宿迁市实信子悦城9幢305室及9幢13号车库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权洲(32132119880103763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权洲(32132119880103763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