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方银、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银,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976号申请人:刘方银,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苏华,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方银与被申请人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方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华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方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华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刘方银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