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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爱伦、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伦,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爱伦,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71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2544-2。法定代表人:周晓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爱伦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