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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施先兰、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先兰,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施先兰,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振兴路南侧立皖医疗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71841A。法定代表人:鲁志军,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振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01460XU。法定代表人:鲁昌荣,经理。被执行人:蒋先凤,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施先兰与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4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蒋先凤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先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497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艳阳审判员  叶玉军审判员  沐方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