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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04-2号原告:李某某,女,36岁,1980年12月29日.被告:李某某1,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李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退回李某某150元)。审 判 长  侯满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玉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