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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苗苗与刘惠、刘培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苗苗,刘惠,刘培献,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191号申请执行人李苗苗,女,1999年2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惠,女,1999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培献,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系被执行人刘惠父亲。被执行人刘莉,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系被执行人刘惠母亲。申请执行人李苗苗与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少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近期刘培献家要拆迁有拆迁款”,经到当地核实尚未拆迁。2、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0日、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名下的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有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有房产登记。7、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的土地登记信息。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2017年1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0、2017年1月4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刘培献谈话,其称家里有90多的母亲和三个孩子上学,并无履行能力。11、2017年5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家中无人,经了解当地尚未拆迁,被执行人刘培献、刘莉在外打工。12、2017年6月8日被执行人刘培献交付500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本院已退还申请执行人。1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152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惠、刘培献、刘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苗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