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雷爱玲、关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爱玲,关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雷爱玲,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关文飞,女,197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雷爱玲与被执行人关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7)鄂059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文飞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