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彩信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彩信五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5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455539D。投资人:黄源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球,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彩信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三花公路中16号(F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43528932G。经营者:XX。原告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彩信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丙涂粉末涂料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麦伟斌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人民陪审员 范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海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