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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恺与孙学礼、天长市中南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恺,孙学礼,天长市中南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377号原告:吴恺,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孙学礼,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中南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7902977M。主要负责人:高玉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主要负责人:吕正民,该中心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林,该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吴恺诉被告孙学礼、天长市中南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恺负担。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加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