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阳,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成阳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铁塔三街老男孩网吧内,趁被害人孟某、张某睡觉之际,将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二部手机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80元、64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成阳因吸毒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成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认刑字(2017)0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及其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购买手机票据、被告人指认现场及案发时所穿衣物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商丘市监狱释放证明书确认了被告人成阳前科受处理的情况。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汴公红(刑)行罚决字[2017]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公红(刑)强戒决字[2017]1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了被告人成阳因吸食毒品被处理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成阳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阳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罪行,是自首,但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成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其中退赔给被害人孟某人民币108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