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陶荣捷与被告林著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荣捷,林著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506号原告陶荣捷,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林著福,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负责人孙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荣捷与被告林著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荣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荣捷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荣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陶荣捷负担。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