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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时小龙与李雪、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小龙,李雪,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220号原告时小龙,男,41岁,1976年3月10日,地址新民市。被告李雪,女,地址新民市。被告张良,男,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时小龙诉李雪、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小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