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时小龙与李雪、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小龙,李雪,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220号原告时小龙,男,41岁,1976年3月10日,地址新民市。被告李雪,女,地址新民市。被告张良,男,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时小龙诉李雪、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小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