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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202号原告李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博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