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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昭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霞,李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孟昭霞,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树君,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丰台区。孟昭霞与李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树君给付孟昭霞借款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给付五万元,余款五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李树君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孟昭霞。权利人孟昭霞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李树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并已签收。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查封李树君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树君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