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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红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文,王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文,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红伟,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孙艳文与被执行人王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于2017年3月份立案执行,本院于执行受理后首先向被执行人王红伟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同时报查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根据财产反馈线索,执行员于2017年4月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红伟的小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并于2017年5月份走访延庆区张山营镇东门营村,了解到王红伟长期不在村中居住;后执行员于2017年6月份,将被执行人王红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外,未发现王红伟有其他可供被执行的财产。执行员于2017年6月份约谈了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当场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均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