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妙英、张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妙英,张娇明,义乌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13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妙英,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娇明,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义乌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云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吴妙英、张娇明、义乌市天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