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万禄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禄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禄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力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