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永泉与宋仁龙、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泉,宋仁龙,宋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8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泉,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仁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宝江,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永泉申请执行宋仁龙、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泉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