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程碑、韩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程碑,韩维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程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军,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维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即墨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程碑因与被上诉人韩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程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程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李程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7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程碑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李程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李程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李程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雄心审判员 安太欣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