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小学与被执行人胥福堂、谢东云、胥慧、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学,谢东云,胥福堂,胥慧,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学,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谢东云,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胥福堂,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胥慧,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小学与被执行人胥福堂、谢东云、胥慧、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被其他案件查封、银行账户无财产,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良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