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树云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云,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云,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成金。张树云申请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树云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