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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柏林支行、舒城县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柏林支行,舒城县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柏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组织机构代码15315157-1。负责人:肖启中。被执行人:舒城县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秦桥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7907430-1。法人代表:曹佑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柏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城县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申担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兴铺组国有土地使用权(舒国用2011第12037号)和舒城县柏林乡六舒三路舒城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1栋1-3层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兴铺组国有土地使用权(舒国用2011第12037号)和舒城县柏林乡六舒三路舒城兄弟羽毛制品有限公司1栋1-3层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