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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姚彦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晏,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翔,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周厚庆,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15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