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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曾钰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钰,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曾钰,女,1986年11月15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法定代表人:张列军。本院在执行曾钰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