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范振仁、刘俊喜、许连付、李春江、姜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范振仁,刘俊喜,许连付,李春江,姜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男,行长。被执行人范振仁,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俊喜,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许连付,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春江,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姜喜昌,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振仁、刘俊喜、许连付、李春江、姜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