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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东民与被告左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民,左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65号原告:闫东民,男,汉族。被告:左云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根喜,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闫东民与被告左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云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东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闫东民负担。审判员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