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东民与被告左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民,左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65号原告:闫东民,男,汉族。被告:左云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根喜,新绛县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闫东民与被告左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东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云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东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闫东民负担。审判员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