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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旺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982号原告:旺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被告:万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原告旺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旺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旺某承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