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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敏璋与张荣益、张云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璋,张荣益,张云清,张明玉,福建荣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390号原告:朱敏璋,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湖城、何伟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云清,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明玉,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荣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简称荣胜玻璃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徐墩村205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55062619M。法定代表人:张荣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27岁,系第三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敏璋与被告张荣益、张云清、张明玉,及第三人福建荣胜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敏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14元,减半收取为20107元,由原告朱敏璋负担。审 判 长  徐云龙人民陪审员  吴伟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