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祥东、XX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东,XX斋,王雪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08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召峰,系该公司龙华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祥东,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XX斋,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雪廷,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东、XX斋、王雪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