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侯付梅与乔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付梅,乔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侯付梅,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乔克,男,汉族,1997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付梅申请执乔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