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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13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999号瑞德摩尔商业街大西洋商城二楼(大西洋商城内自编号为”大-2426”)星宇电器商店内,盗窃被害人蒙某某型号为TCLD43A620U的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发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999号瑞德摩尔商业街大西洋商城二楼(大西洋商城内自编号为”大-2426”)星宇电器商店内,盗窃被害人蒙某某型号为TCLD43A620U的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发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100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以上盗窃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姜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