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恢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姜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姜自平,姜自强,山东辰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尹永青,行长。被执行人姜自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姜自强,男。被执行人山东辰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姜宝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姜自平、姜自强、山东辰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08)临兰山证执字第9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9000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