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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宏、万靓平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万靓平,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61号原告:李宏,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万靓平,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53943R。法定代表人:陈磬,经理。原告李宏、万靓平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宏、万靓平于2017年5月27日预缴案件受理费854元。2017年6月7日,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宏、万靓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李宏、万靓平负担。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