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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782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602595。法定代表人:王健诚,总经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强大应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