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云珍与王飞、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珍,王飞,张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99号原告:李云珍,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7年12月17日,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张玉英,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云珍诉被告王飞、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珍撤回对被告张玉英的起诉。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