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勇与李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李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819号原告:沈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章,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从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沈勇诉被告李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沈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章,李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5837.06元、轮椅费350元、下肢之具500元,合计26687.06元(其他损失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李从军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对其诉请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1日21时5分许,李从军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悬挂豫N×××××号牌),沿濉溪濉永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濉永路××矿工人××村时,遇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沈勇,遂即与行人相撞,造成沈勇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从军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该起事故作出濉公交认字(2017)第0201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勇在濉溪县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门诊费2241元,住院医疗费23596.06元,购买下肢之具支付500元,购买轮椅支付350元。李从军系悬挂豫N×××××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已达报废标准,无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勇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从军应按事故责任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赔偿原告沈勇医药费25837.06元、轮椅费350元、下肢之具500元,合计26687.0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被告李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