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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350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生,耒阳市人,居民,现住耒阳市五一东路462号。被告: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一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蒋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被告湖南省耒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钟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