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霍建强、李永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强,李永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霍建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永玉,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建强与被执行人李永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