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曹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曹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020号原告:刘建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曹光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建明与被告曹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