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曹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曹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020号原告:刘建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曹光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建明与被告曹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