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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方方诉与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方方,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2行初7号原告:苏方方,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丹,局长。原告苏方方诉被告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方方承担。审 判 长  付宏伟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