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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邹学伟,李彤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负责人袁凯,行长。被执行人邹学伟,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彤彤,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学伟、李彤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邹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借款本金三百六十九万九千六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二○一五年九月九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六万零四百九十四元;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二、邹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律师费三千元。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有权对李彤彤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45号楼6层60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邹学伟应偿还的债务在三百七十万元限额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芳群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彤彤名下有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45号楼6层601号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学伟、李彤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更多数据: